销售合同
规定国际原材料买卖中双方权利义务的核心文件。应包括产品及规格、数量及溢短装、价格及币种、贸易术语及指定地点、装运期、付款方式、质量和数量的确定(检验)、保险、不可抗力、违约救济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。若双方所在国允许,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(CISG) 自动适用,除非明确排除。
相关术语
形式发票 PI
卖方在发货前开具的预开发票,列明产品、数量、单价、贸易术语、付款条件、交货期和银行信息。买方据此开立信用证、支付预付款或申请进口许可证、外汇额度。它不是税务发票;经买方会签后在简单交易中可作为合同,但大额交易应签订完整的销售合同。
不可抗力
合同中针对双方无法控制、不能预见且不可避免的事件(如战争、地震、疫情、禁运、港口关闭)导致暂时或永久无法履约的条款。完善的条款应列明事件范围、通知期限(通常7–14天)、所需证明(如商会证明)以及事件持续超过一定期限时的解约权。价格上涨或市场变化通常不属于不可抗力。
仲裁(国际商事仲裁)
由双方选定的仲裁员而非国家法院以保密且终局的方式解决争议。常用机构包括国际商会 (ICC)、伦敦国际仲裁院 (LCIA)、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 (SIAC)、伊斯坦布尔仲裁中心 (ISTAC),或大宗商品协会 (GAFTA、FOSFA、LME) 的规则。依据《纽约公约》,仲裁裁决可在170多个国家得到承认和执行,因此对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而言通常比诉讼更有效。仲裁条款应写明机构、仲裁地、语言和仲裁员人数。
数量溢短装条款 (± %)
散装和大宗合同中允许实际交货数量在合同数量基础上按约定比例(通常±5%或±10%)增减的条款。条款写明由谁选择:卖方选择 (MOLSO) 或船东选择 (MOLOO)。溢短装范围内的多交或少交通常按合同价格结算;信用证也须载明相同的溢短装比例,否则按 UCP 600 散货只允许±5%。
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
国际商会 (ICC) 发布的11种标准交货术语,规定卖方在何处交货、风险何时转移给买方,以及运费、保险和海关手续由谁承担。国际贸易术语不规定价格、付款方式或所有权转移,这些须在合同中另行约定。使用时应注明指定地点和版本,例如“FOB 梅尔辛港,Incoterms 2020”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