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与贸易融资
UCP 600
UCP 600(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)
国际商会自2007年起施行的规则,适用于全球几乎所有信用证。它规定了银行审单期限(交单后5个银行工作日)、单据相符标准、“约”字所含的±10%机动幅度、散装货物±5%的数量机动幅度,以及交单期限(除另有规定外不迟于装运后21天)。eUCP 补充规则适用于电子交单。
相关术语
信用证 (L/C) L/C
一种跟单结算方式:买方银行(开证行)承诺在卖方按时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(提单、发票、分析证书、原产地证等)时付款。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处理货物,因此信用证条款必须与销售合同完全一致且可执行。它是大额原材料交易和首次合作对象之间最常用的安全付款方式。
信用证不符点
所提交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、单据之间不一致或与 UCP 600 不符,如拼写错误、迟装运或迟交单、缺少背书、货物描述不同、提单不“清洁”等。出现不符点时银行解除付款责任,付款取决于买方是否接受不符点,卖方因此处于被动地位。开证前审核信用证草稿并预审单据是最有效的防范措施。
数量溢短装条款 (± %)
散装和大宗合同中允许实际交货数量在合同数量基础上按约定比例(通常±5%或±10%)增减的条款。条款写明由谁选择:卖方选择 (MOLSO) 或船东选择 (MOLOO)。溢短装范围内的多交或少交通常按合同价格结算;信用证也须载明相同的溢短装比例,否则按 UCP 600 散货只允许±5%。